爭議案例:篡改煙氣在線監測系統中粉塵排放濃
發布時間:2022-08-04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以下為正文王某、劉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一審刑事判決書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2020)鄂0582刑初329號公訴機關當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荊州市,漢族,大學本科,原武漢世紀天源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員工,住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當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9日經本院決定逮捕,次日由當陽市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劉某,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當陽市,漢族,初中文化,原湖北鑫利來陶瓷發展有限公司保安,住湖北省當陽市。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當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當陽市人民檢察院以當檢一部刑訴﹝2020﹞3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劉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當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許巧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武漢世紀天源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工作期間,負責湖北鑫來利陶瓷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來利公司,系宜昌市重點排污單位)1#、2#、3#煙氣在線監測系統運維。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王某違反運維操作規定,擅自篡改環保部門規定的粉塵量程等參數。2019年4月初,王某又向鑫來利公司保安被告人劉某及吳某1(另案處理)等人傳授修改粉塵量程等參數的方法,并將監測系統密碼告知鑫來利公司保安部。王某、劉某在工作期間,對1#、3#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內的顆粒物固定值、粉塵量程和校準系數、粉塵探頭電位器輸出電流進行了多次設定、修改。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王某對1#、3#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內的粉塵量程進行11次修改。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23日,劉某對1#、3#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內的粉塵量程進行7次修改。經湖北軟件測評中心鑒定,鑫來利公司的1#、3#廢氣排放口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數據處理軟件均存在造假功能,存在人為設定并模擬在線監測數據行為。王某、劉某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監測數據和參數進行修改,人為降低了煙氣在線監測系統中粉塵排放濃度的監測數據,干擾了煙氣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到案經過,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鑫來利公司2019年6月-12月1#、2#、3#廢氣排口停運申請信息,鑫來利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關于2#在線監控設備電腦故障的報告》,鑫來利公司門衛值班登記表,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日常巡檢維護記錄表,王某與劉某2微信聊天截圖,王某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人員考試合格證書,武漢世紀天源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關于開除王某同志的通知》,湖北軟件評測中心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司法鑒定說明》,宜昌市生態環境局當陽市分局涉嫌構成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單,湖北軟件評測中心于2019年11月19日向當陽市公安局出具的說明,湖北省環境監察總隊現場監察記錄,第二執法組環境違法線索交辦單,宜昌市生態環境局當陽市分局現場檢查(勘查)、調查詢問筆錄,鑫來利公司營業執照,鑫來利公司《關于成立安環部和配備專職安全員的通知》,運營合同及補充協議,宜昌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2020年宜昌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通知》,當陽市環境監測站于2019年9月25日出具的對鑫來利公司的監測報告,身份信息查詢材料等書證;證人吳某1、劉某1、王某1、劉某2、張某、吳某2、吳某1的證言;被告人王某、劉某的供述和辯解;湖北軟件評測中心出具的鄂軟件評測鑒[2020]電子鑒字第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擅自修改并教授、指使被告人劉某篡改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監測數據和參數,干擾了煙氣在線檢測系統正常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系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應當從重處罰。王某、劉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指使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王某、劉某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判處劉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劉某違反國家規定,修改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參數及監測數據,干擾了煙氣在線檢測系統正常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后果嚴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指使的全部犯罪處罰。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王某系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應當從重處罰。王某、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可視為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王某、劉某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對被告人王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被告人劉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ㄐ唐趶呐袥Q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東的刑期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
?。ň徯炭简炂谙?,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士斌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余芳書記員顏飛雄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 號)
第一條第七項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第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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